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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寰宇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主席令第53号颁发)
第一条为防卫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和植物危急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无益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回护农、林、牧,渔业分娩和人体壮健,督促对表经济营业的生长,拟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主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器材,遵照本法法则实行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组织(以下简称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团结收拾寰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事。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正在对表怒放的港口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营业聚积的处所设立的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遵照本法法则实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营业性动物产物出境的检疫组织,由国务院遵照本质景况法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寰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事。
第四条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正在实行检疫时能够行使下列权柄:
(二)进入口岸、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地方实行检疫,并遵照法则采样;
(三)遵照检疫须要,进入相闭分娩、栈房等地方,举行疫情监测、探问和检疫监视收拾;
(四)查阅、复造、摘录与检疫物相闭的运转日记、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罗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无益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通的国度和区域的相闭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
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觉察有前款法则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烧毁解决。
因科学咨议等非常须要引进本条第一款法则的禁止进境物的,务必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答应。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则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并揭橥。
第六条海表产生强大动植物疫情并不妨传入中国时,国务院该当选用要紧防御门径,须要时能够命令禁止来主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器材进境或者封闭相闭港口;受动植物疫情劫持区域的地方国民当局和相闭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该当马上选用要紧门径,同时向上司国民当局和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讲述。
邮电、运输部分对强大动植物疫谍讲述和送检资料该当优先传送。
第七条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和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物的分娩、加工、存放流程,实行检疫监视轨造。
第八条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正在口岸、机场、车站、邮局实践检疫劳动时,海闭、交通、民航、铁途、邮电等相闭部分该当配合。
第九条动植物检疫组织检疫职员务必毋忝厥职,秉公法律。
动植物检疫组织检疫职员依法实践公事,任何单元和部分不得阻难。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物、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孳生资料的,务必事先提出申请,操持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通过营业、科技配合、相易、赠送、援帮等形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该当正在合同或者答应中订明中司法定的检疫哀求,并订明务必附有输出国度或者区域当局动植物检疫组织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办人该当正在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度或者区域的检疫证书、营业合一致单证,向进境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报检。
第十三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器材抵达港口时,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该当选用现场防御门径,对上下运输器材或者迫近动物的职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器材和被污染的园地作防疫消毒解决。
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该当正在进境港话柄行检疫。未经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承诺,不得卸离运输器材。
输入动植物,需断绝检疫的,正在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指定的断绝地方检疫。
因港口前提局限等来源,能够由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决策将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处所检疫。正在运输、装卸流程中,货主或者其代办人该当选用防疫门径。指定的存放、加工和断绝豢养或者断绝种植的地方,该当合适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法则。
第十五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进境;海闭凭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正在报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闭羁系区检疫的,海闭凭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的《检疫调离知照单》验放。
第十六条输入动物,经检疫不足格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检疫解决知照单》,知照货主或者其代办人作如下解决:
(一)检出一类流行症、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烧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流行症、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正在断绝场或者其他指定处所断绝调查。
输入动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足格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检疫解决知照单》,知照货主或者其代办人作除害、退回或者烧毁解决。经除害解决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输入植物、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觉察有植物危急性病、虫、杂草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检疫解决知照单》,知照货主或者其代办人作除害、退回或者烧毁解决。经除害解决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急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本揭橥。
第十九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觉察有本法第十八条法则的名录以表,对农、林、牧、渔业有紧要危急的其他病虫害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遵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的法则,知照货主或者其代办人作除害、退回或者烧毁解决。经除害解决及格的,准予进境。
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办人正在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报检。
出境前需经断绝检疫的动物,正在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指定的断绝地方检疫。
第二十一条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实行检疫,经检疫及格或者经除害解决及格的,准予出境;海闭凭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正在报闭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足格又无有用伎俩作除害解决的,禁绝出境。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及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办人该当从新报检:
(一)更改输入国度或者区域,更改好的输入国度或者区域又有分别检疫哀求的;
第二十三条哀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务必事先商得中国国度动植物检疫组织承诺,并依照指定的港口和途径;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器材、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资料,务必合适中国动植物检疫的法则。
第二十四条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度或者区域当局动植物检疫组织出具的检疫证书,正在进境时向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报检,出境港口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过境;觉察有本法第十八条法则的名录所列的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禁绝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禁绝过境或者烧毁解决。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分泌物、铺垫资料及其他烧毁物,务必依照动植物检疫组织的法则解决,不得专断摈弃。
第二十六条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查抄运输器材或者包装,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过境;觉察有本法第十八条法则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解决或者禁绝过境。
第二十七条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功夫,未经动植物检疫组织答应,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器材。
第二十八条带领、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孳生资料进境的,务必事先提出申请,操持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禁止带领、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并揭橥。
带领、邮寄前款法则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烧毁解决。
第三十条带领本法第二十九条法则的名录以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正在进境时向海闭申报并承担港口动物检疫组织检疫。
带领动物进境的,务必持有输出国度或者区域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法则的名录以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正在国际邮件相易局实行检疫,须要时能够取回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解决及格后放行;经检疫不足格又无有用伎俩作除害解决的,作退回或者烧毁解决,并签发《检疫解决知照单》。
第三十三条带领、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哀求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实行检疫。
第三十四条来主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港口时,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实行检疫。觉察有本法第十八条法则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禁绝带离运输器材、除害、封存或者烧毁解决。
第三十五条进境的车辆、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作防疫消毒解决。
第三十六条进出境运输器材上的泔水、动植物性烧毁物,遵照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的法则解决,不得专断摈弃。
第三十七条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器材,该当合适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法则。
第三十八条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实行检疫,觉察有本法第十八条法则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解决。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法则,有下列作为之一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处以罚款:
(二)未经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许可专断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物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器材或者运递的;
(三)专断调离或者解决正在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指定的断绝地方中断绝检疫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条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或者其他检疫物与本质不对适的,由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处以罚款;已赢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法则,专断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物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专断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物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器材的,专断摈弃过境动物的尸体、分泌物、铺垫资料或者其他烧毁物的,有动植物检疫组织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法则,惹起强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则根究刑事职守。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遵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法则根究刑事职守。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组织的惩罚决策不服的,能够正在接四惩罚知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决策的组织的上一级组织申请复议;当事人也能够正在接四惩罚知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国民法院告状。
复议组织该当正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策。当事人对复议决策不服的,能够正在接到复议决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民法院告状。复议组织过期不作出复议决策的,当事人能够正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民法院告状。
当事人过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国民法院告状,又不践诺惩罚决策的,作出惩罚决策的组织能够申请国民法院强造实践。
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组织检疫职员滥用权柄,徇私作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负担,贻误检疫出证,组成犯法的,依法根究刑事职守;不组成犯法的,予以行政处分。
(一)“动物”是指豢养、野生的举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动物产物”是指源泉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不妨撒播疫病的产物,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物、奶成品、蛋类、血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植物”是指栽扶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孳生资料等;
(四)“植物产物”是指源泉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不妨撒播病虫害的产物,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柴、饲料等;
(五)“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烧毁物等。
第四十七条中华国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闭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左券与本法有分别法则的,实用该国际左券的法则。然而,中华国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目除表。
第四十八条港口动植物检疫组织实行检疫遵照法则收费。收费手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物价等相闭主管部分拟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推行。1982年6月4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国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百七十八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则,惹起检疫流行症的撒播、或者有惹起检疫流行症撒播紧要危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能够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偷窃、侵夺、息灭国度组织、企业、工作单元、国民全体的公牍、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造或者褫夺政事权力;情节紧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